如何强化传统纹样防御性保护?专家:不是限制外企,而是自己把功课补上
2026-07-08 11:44 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记者:强化传统纹样防御性保护,是否意味着要适度限制外国企业在华注册商标?
孟强:公众十分担忧我国传统纹样成为外国品牌商标垄断资源。我认为这并非杞人忧天。依据商标法,公有领域的传统纹样本身并不属于禁止注册的客体。外国企业之所以能注册商标成功,往往是因为其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二次设计,或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显著性)。
在司法实践中,若外国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跨类保护范围极广。此时,本土企业即便主张是“非商标性使用”,若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仍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攀附商誉”或“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淡化”,从而构成侵权。因此,传统纹样确实存在被跨国企业通过“注册+驰名认定”转化为事实上的商业垄断资源的风险,公众的担忧是有道理的。
我国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严格限定为“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如伤害民族宗教感情、贬损国家尊严),但不能被泛化为保护特定公有领域文化符号的“口袋条款”。如果将“外国企业注册中国传统纹样”等所有“文化挪用”式注册一律认定为不良影响,将损害商标制度的稳定性,并严重违背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市场想要融入世界市场,奉行开放的立场和理念,就必然要建立完善的商标制度,并遵照相应的国际条约。允许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相关商标,这不仅是构建完善市场所必需的,而且是我们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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