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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传统纹样防御性保护?专家:不是限制外企,而是自己把功课补上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其保护对象是私主体创造的知识,并赋予其一定的产权,强调个体的智力创造与排他性支配。然而,传统纹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共或集体文化的产物,并非由某个特定的私主体所创造或使用,具有世代传承、集体创造和地域性特征。这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制度设计及初衷是相悖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建立在“个人主义”与“创新激励”的基础之上,难以直接涵摄基于“集体传承”与“文化认同”的传统纹样,导致其在法律上处于“无主”状态。

  记者:传统纹样防御性保护不力,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如何化解?

  孟强:第一,在私权与市场竞争层面,导致本土品牌的合法权益受损。由于传统纹样处于公有领域,外部主体(如外国企业)将其进行商业标识化注册后,便借助商标法的“先申请原则”获得了事实上的垄断权。这不仅可能严重挫伤本土企业对传统纹样进行传承与创新的积极性,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在公法与文化主权层面,导致国家文化资源流失与文化尊严受损。传统纹样作为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与核心文化基因,其被不当占有或歪曲性使用,实质上是对国家文化主权的侵蚀。这种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不仅割裂了文化根脉,更在国际交往中损害了我国的文化尊严与民族情感。

  从本质上说,传统纹样防御性保护不力,受损的是一种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是要通过赋予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达成,而是要通过设置一些公法性质的规则(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这种公共利益进行协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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