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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养户用剩菜剩饭喂猪违法?律师解读

2026-08-19 19:55   第一财经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该条款来源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废止。

  2025年,云南省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曾适用上述条款作出行政处罚。王某私自收运了10余个泔水桶的厨余垃圾用于喂养家里的猪,当地执法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王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章利兵分析,该案件的执法逻辑,是将主动批量收集经营性泔水用于养殖经营的主体,认定为“收集厨余垃圾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来追责。法条中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并不限定为专门的收运企业,只要是实施经营性收集行为的主体,都在规制范围内。案例中王某一次性收集10余个餐饮泔水桶,已明显超出家庭生活自用范畴,本质是为降低养殖成本、服务于经营性养殖而实施收集行为。

  主动批量收集经营性泔水用于养殖经营,理论上属于收集端的生产经营者范畴。不过,章利兵也提到,实务中执法重心仍在餐饮产生端,重点追责私自转交无资质主体的餐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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