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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门槛!济南老年人高龄津贴将迎重大调整:济南户籍满80岁即可申领

2026-09-07 11:20   闪电新闻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由区县民政部门、街道(镇)根据保障人数和标准,采取“一人一卡(折)”方式发放,逐步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因老年人死亡银行卡注销,或经银行认定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其高龄津贴可由直系或近亲属代领,需本人、委托代理人或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高龄津贴保障资金;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龄津贴足额发放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发高龄津贴:

  (一)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

  (二)老年人死亡;

  (三)认证期间老年人失联或生存状况存疑;

  (四)其他需要停发的情形。

  第十五条 高龄津贴停发时间认定标准:

  (一)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

  (二)其他情形的停发时间结合实际认定。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在老年人死亡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申请停发高龄津贴;未按时报告导致高龄津贴多发的,应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跨区县迁移的,由迁出区县自其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迁入区县应主动与迁出区县对接情况,确认迁出区县停发后,自次月起接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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