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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门槛!济南老年人高龄津贴将迎重大调整:济南户籍满80岁即可申领

2026-09-07 11:20   闪电新闻

  第十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指导街道(镇)及时掌握老年人户籍迁移及死亡情况,对通过数据比对、山东数字民政平台推送的老年人死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不配合调查核实或拒不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及时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停发。

  第五章 补发与追缴

  第十九条 高龄津贴补发申请应于首次申领时同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已在异地享受过高龄津贴的,现户籍地不予补发、补差。

  第二十条 符合高龄津贴补发条件的,需由老年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查明原因,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未及时停发造成高龄津贴多发的,由高龄津贴发放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追回。拒不退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户籍迁移,出现户籍迁出地未及时停发、户籍迁入地未予以发放情形的,由户籍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核实相关情况。应遵循老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原则,由迁出地、迁入地两地民政部门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户籍迁出地可不予追缴,户籍迁入地可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户籍迁移,出现户籍迁出地及时停发但户籍迁入地未及时发放情形的,由户籍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核实情况、厘清责任,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户籍迁移,出现户籍迁出地未及时停发但户籍迁入地已及时发放情形的,由户籍迁出地区县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核实情况、厘清责任,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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