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包装标注“小米”“米家”,灯具商家被起诉商标侵权 小米回应:被起诉者多是反复违规
2026-09-10 21:45 红星新闻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玉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家如果只是客观说明产品“已接入米家App”“支持米家智能控制”,且使用方式规范、不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由小米出品,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小米方面在回应中也明确,“已接入米家App”这种规范使用是允许的。很多生态链商家认为,既然自家产品确实接入了米家系统,能被米家App控制,那叫它“米家智能灯”就天经地义。这种想法混淆了“功能描述”和“品牌标识”的界限。
从本案法院的判决来看,古玉箫认为,商家的使用方式确实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以吴用的案件为例,他在产品包装上自行标注“米家智能极光射灯”,在电商平台的商品标题、详情页、颜色分类等处大量使用“米家”“小米”标识,这种使用方式已经不是客观说明产品功能,而是在商品标识层面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小米或米家品牌的产品,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明确表达是推广接入使用,有攀附原告的‘米家’‘小米’商标标识的表现”,这一认定是符合商标法基本原理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田表示, 小米维护“小米”“米家”等商标权益,有其正当基础。因此,商户即使接入米家系统,也需要规范使用相关标识,避免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双方的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