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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作贬损性不实评价 构成名誉权侵害吗?法院这样判→

  “离职证明”,主要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入职新单位、办理社保转移、申领失业金等都可能用到这张证明;发生劳动纠纷时,它也是重要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开具“离职证明”,拒开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仲裁维权。可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不实负面评价,劳动者该怎么办?在上海工作的小柏选择打官司,起诉原单位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此案的审判情况。

  “离职证明”罗列“违纪行为”

  导致求职受阻

  小柏2022年10月入职被告昊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专员,第二年9月,公司以他存在多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中罗列了他的违纪行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周恒:具体包括: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散布员工个人隐私、辱骂同事、肆意传播公司谣言、私自录制他人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在办公区域大吵大闹、长期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服从公司安排,还定性为“性质恶劣,多次违反员工手册,造成严重违纪”,公司就是以这些理由解除的劳动合同。

  本来取得“离职证明”是为了再找工作方便,但小柏得到的这份证明却直接给他求职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困扰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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