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芩喉糖“蓝芩含量为0”引争议:企业称蓝芩是商标,律师称关键看广告话术
2026-09-17 21:36 红星新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蓝芩口服液”作为全国知名药品,经过长期市场推广已具备极高知名度与专属辨识度,商家在普通食品喉糖上沿用“蓝芩”核心标识,主观上或存在攀附知名药品商誉、借势引流的意图,即便分属食品、药品不同品类,依然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属于法律禁止的“搭便车”营销行为。
赵良善表示,大众长期将“蓝芩”与清热、利咽、治咽喉不适的药品功效深度绑定,商家将该专属药品名称套用在普通糖果上,会让消费者天然联想其具备同款调理、缓解咽喉问题的药用效果,或属于变相暗示保健、治疗功效,可能会触碰食品宣传红线。
兰逸超建议,在广告层面,企业应当对普通食品的包装、海报、直播间话术逐条对照广告法第十七条自查,清除治疗、疗效类表述;药食同源原料按目录范围使用,不超范围、不改工艺、不暗示功效。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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