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医院护工失手致新生儿颅骨骨折,家属拒绝一次性补偿;院方:护工系合作公司人员,仅审核公司资质不监管具体业务,建议走司法途径
2026-10-10 16:06 华商报
对于院方所称的“仅审核合作公司资质,不对护工护理行为监管,建议家属走司法途径”的说法,刘沛文认为在法律上不能完全成立。家属是通过院内护士呼叫、使用医院准入的护工服务,护工统一院内着装调度,家属基于对医院公信力选择该项服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医院作为诊疗公共场所管理者,对院内开展的陪护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只做一纸资质审核,对护工现场护理行为放任不管。若诉讼中查明医院存在陪护管理制度缺失、对院内护工服务缺乏管控,法院可根据医院过错程度,判令医院承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并非一定全额免责。
医院引入第三方护工已是普遍现象,但“第三方”不是责任挡箭牌。家属有权主张已产生损失,同时保留后续出现相关后遗症的索赔权利。
医院应急响应和诊疗配合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上海中联(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本起案件中,护工所在的公司、医院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院方还存在应急响应和诊疗配合方面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