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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医院护工失手致新生儿颅骨骨折,家属拒绝一次性补偿;院方:护工系合作公司人员,仅审核公司资质不监管具体业务,建议走司法途径

2026-10-10 16:06   华商报

  他说,护工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与刘沛文持相同观点,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场所接受服务的患者及家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事件中,护工系通过医院安排、在医院内统一着装、统一接受调度,家属基于对医院的合理信赖选择了院内护工服务。医院将不具备充分安全保障的护理服务引入其场所,增加了患者及家属遭受损害的风险,其未建立有效的服务监管机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院方以“仅审核资质不监管护理”为由推卸责任的主张在法律上恐难以成立。

  罗震东还指出医院存在的问题,他说,《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婴儿受伤后出现翻白眼等异常症状后,虽及时转新生儿科,但在家属要求神经外科会诊时被告知无法安排,家属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后才派专家前来。这些情况反映出医院在应急响应和诊疗配合方面可能存在不足,是否构成诊疗过错需要结合司法鉴定进一步判断。

  律师建议,作为家属,出现事故后,应当立即依法申请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妥善保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所有证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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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玥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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