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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纪 知敬畏丨退休党员干部违规收受财物行为定性分析

2026-10-21 10:4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三是退休后收受的财物与在职时的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一方面,行受贿双方应当对收送的财物系职务行为的对价有明确的认知。在明示约定情形中,双方在约定时即认识到这一事实;在默示约定情形中,双方最迟在党员干部退休前,对收送的财物系党员干部职务帮助行为的对价进行确认或者达成共识。另一方面,贿款数额与职务帮助行为能够相互匹配,以进一步确认“在职办事,离职收钱”的职务关联性。

  准确区分退休党员干部受礼与受贿行为

  对退休党员干部收受财物的行为进行定性,需要准确区分正常人情往来、退休后违规受礼行为和受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收送财物双方系亲友、同学,并非管理和服务关系,双方长期平等交往,人情往来相当,不应认定违纪。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与亲友发生正常人情往来,不属于《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规受礼行为。正常礼尚往来建立在纯粹感情基础上,双方不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馈赠一般基于婚丧嫁娶等传统私人事由,财物价值契合当地人情风俗与双方经济条件,呈现双向互赠、有来有往、价值相当的特点,送礼一方没有借助党员干部职务影响力谋求关照,不影响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不应以违纪行为认定。需注意的是,若来往双方既有管理和服务关系又有亲友关系的,收受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持续单向输送,或者收礼多回礼少,同样可能违反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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