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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纪 知敬畏丨退休党员干部违规收受财物行为定性分析

2026-10-21 10:4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是没有请托事项,单纯感情投资,一般应认定收受财物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退休党员干部在其原任职务辖区和行业领域仍然具有一定的职务影响力,送礼人借年节、婚丧等节点持续单向输送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为未来可能提出的利益诉求预留空间,哪怕违规受礼时送礼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退休党员干部也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需要注意的是,因退休党员干部已不再“执行公务”,故不宜适用《条例》第九十七条,而应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对于退休的非党员公职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再给予政务处分,应给予政务处理,并对其违法收受的财物予以没收。

  三是在职时实施职务行为帮助谋取利益,退休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应认定构成受贿罪。退休党员干部在职时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退休前后收受的财物均为在职时职务行为的对价,属于同一权钱交易的组成部分,应作为连续犯整体评价为一罪,不因退休后党员干部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在认定受贿金额时扣减退休后收受的财物数额。若仅在退休后收受财物,并且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准确区分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取酬与受贿行为

  党员干部退休后到原管理和服务对象控制的企业任职并收取报酬,可能构成违规从业取酬违纪或政商“旋转门”受贿,实践中要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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