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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纪 知敬畏丨退休党员干部违规收受财物行为定性分析

2026-10-21 10:4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一是双方合意不同。退休党员干部受贿行为中,党员干部退休前就与请托人达成约定要在退休后收受财物。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取酬行为中,双方合意的内容是正常工作领取薪酬,并非借由“薪酬”之名获取在职时职务行为的对价,且达成约定的时间并不限于退休之前,也可以在退休之后。

  二是职务关联性不同。退休党员干部受贿行为中,党员干部收受财物行为与其在职时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请托人之所以愿意在党员干部退休之后给付其财物,是因为其退休前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双方达成“延迟给付”的约定。违规从业取酬行为中,退休党员干部领取薪酬与其原任职务并无关联,而是基于真实付出劳动而获得回报。

  三是受贿数额认定不同。退休党员干部以违规从业取酬为名收受贿赂行为中,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这种对价一般通过两种形式兑现,一种是退休党员干部不实际从事劳务,仅以“挂名领薪”“顾问费”“安家费”等名义支付,该种情形下行为人收受的钱款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另一种是退休党员干部提供一定劳务,但收取明显高于市场标准的薪酬,高出市场标准的薪酬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没有高出市场标准的违规从业取酬部分应认定为违纪所得。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取酬行为中,行为人与原管理和服务对象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且所获财物是其劳务行为的对价,符合市场标准,因不存在权钱交易故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但应认定为违纪所得。(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监委 周颐添)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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