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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施行!山东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办法

2026-10-23 20:4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机制实施,深入推进和有效开展停产整顿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措施以及其他治理措施(以下统称停产整顿措施),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格、精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条 停产整顿措施包括停产措施和整顿措施:

  (一)停产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二)整顿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实施整顿,持续跟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过程监督,督促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书面申请后,组织开展现场审查,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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