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山东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办法
2026-10-23 20:4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部门“三定”规定等,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结合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规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整顿措施。
第六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或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实施停产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事故发生单位涉及协同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加强检查事项的有机衔接,推进检查信息互通共享。对一起事故中涉及多个事故发生单位的,可根据实际分别开展监督检查;超出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措施。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符合有关行业、领域判定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