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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施行!山东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办法

2026-10-23 20:4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巡查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移送有管辖权的下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整顿措施:

  (一)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审核治理方案;

  (二)加强治理过程监督,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发现未按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完成就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及时作出处理;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复查验收;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复查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书面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审查,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现场审查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工作责任制,审查组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技术难度大、设备定制采购周期长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按时完成的,经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措施,具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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