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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施行!山东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办法

2026-10-23 20:4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有关行业、领域判定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整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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