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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6-11-05 17:03   新华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精简优化现有行政法规有关基层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定,防范纠治规划编制中的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保障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戒毒条例》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明确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管理要求,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康复机构,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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