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6-11-05 17:03 新华社
八、将《节约用水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全国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九、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
第六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
十一、将《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土地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