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6-11-05 17:03 新华社
十二、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七条中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务院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三峡移民管理机构)”。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修改为“三峡移民管理机构”。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镇迁建,应当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划大纲》的规定”修改为“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第三十条修改为:“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六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