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6-11-05 17:03 新华社
四、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修改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方案”。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围垦河道。”
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围垦湖泊、河道的”。
六、将《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修改为:“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布局和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删去第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删去第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