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6-11-05 17:03 新华社
十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十四、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四、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公布)
责编:杨童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