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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31 09:12   自然资源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第八条下列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一)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四)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

  (五)从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的耕地;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资源分布、质量状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根据储备区内耕地实际利用状况,动态调整储备区。

  储备区内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加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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