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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31 09:12   自然资源部

  (二)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移民搬迁后不适宜耕种的地块、零星破碎地块,位于坡度15度以上、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生态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管理范围内以及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灾毁和采矿损毁无法修复等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地块,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地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在申请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时将有关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调出高标准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建。

  (三)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年度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发现本集体经济组织永久基本农田存在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建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调出范围。

  第十八条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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