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31 09:12 自然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第二十三条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涉及补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的,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更新后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共享。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及相应的补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