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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31 09:12   自然资源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后,可以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建议。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整补划建议进行统筹,可以按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补划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调整补划申请进行统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四)核查通过后,经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体检,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质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申请将储备区中的优质耕地或者农业空间治理活动中产生的优质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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