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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

2025-09-09 11:2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5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科技强省,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设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山东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鼓励企业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六个类别:

  (一)科学技术最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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