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9-12 17:16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为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审计等专业服务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外部成员独立性的情形。
第五条 担任监督委员会外部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素质,熟悉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从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三)具备良好的声誉,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工作时间等;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违法犯罪、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组织提名外部成员时,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有无违法犯罪和重大失信记录等,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外部成员的其他条件提出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外部成员的其他条件作出说明。被提名人同时受聘的大型网络平台不得超过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