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9-12 17:16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干预大型网络平台正常运营,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有关组织、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恶意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做好相关对接工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每三个月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信息等。
已设立监督委员会的大型网络平台,不再满足本规定第二条相关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后,可以撤销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监督委员会成立、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名单等信息。
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省级网信部门每年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对全国大型网络平台落实本规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网络平台落实本规定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