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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就《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9-13 19:53   网信中国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电子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电子单证包括可转让电子单证和不可转让电子单证。

  本规定所称电子单证系统,是指基于网络信息技术,为接收、存储和发送电子单证信息提供技术服务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是指负责建设、运营电子单证系统,向公众提供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服务的机构、组织。

  本规定所称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是指为电子单证系统有效运转提供支持或服务的机构、组织。

  本规定所称电子单证系统用户,是指使用电子单证系统的机构、组织、个人。

  第三条 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电子单证的推广应用,分类分级管理电子单证系统,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的数字化、便利化水平。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加强政策协同,依据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

  第五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促进电子单证的规范应用和生态繁荣发展。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推动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和推广适用,推动相关国际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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