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9-13 19:53 网信中国
第十八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支持相关方在签发时确认电子单证信息,防范电子单证记载货物信息与实际货物信息不符的风险。
第十九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电子单证系统和电子单证的网络安全。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持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处置异常情形。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电子单证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还应当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义务。
第二十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和用户在处理电子单证数据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电子单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保障电子单证系统的数据安全,维护电子单证系统用户及相关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
电子单证数据的存储,应当依其所属行业和类型,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数据存储和数据安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