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9-13 19:53 网信中国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电子单证系统用户开展电子单证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提出标准修订建议,以促进标准持续优化,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依法核验用户的身份信息,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业务规则。
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应当与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鼓励我国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依法依规向境内外用户提供跨境业务服务,促进国际贸易、运输领域的电子单证应用。
第三章 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
第十四条 鼓励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从事电子单证的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
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确保电子单证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
(二)能够识别电子单证的签发人;
(三)若支持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相互转换,应确保转换前后的信息一致,并在单证中体现相关转换信息。
为可转让电子单证提供服务的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还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能够识别电子单证并确保其具有唯一性;
(二)确保电子单证自生成至不再具有效力期间均处于排他控制状态,且能够识别其控制人;
(三)确保电子单证在转让时对其控制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