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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优化调整对讲机管理政策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对讲机的使用需求,优化调整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和无线电台(站)管理,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对讲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现就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和设备技术要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讲机,是指工作在137—167MHz和401—423.5MHz频段(以下分别简称150MHz和400MHz频段)可实现点对点或点对多点双向通信的无线电收发设备,包括专用对讲机(含基站、转发台、直放站、终端)、共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和水上移动业务对讲机(含海岸电台、江岸电台、船舶电台等,以下简称水上对讲机)。

  专用对讲机是指专用于相关部门、行业或单位等进行无线通信和指挥调度的对讲机。

  共用对讲机是指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或无需干扰保护的单位等共用本通知所规划的同频单工信道,按照额定功率配置进行一定距离的语音通信或低速数据通信的对讲机。

  公众对讲机是指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等使用本通知所规划的同频单工信道,按照较低功率配置进行短距离的语音通信或低速数据通信的对讲机。

  水上对讲机是指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等部门及其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等,在海岸、江岸、船舶之间进行无线通信和指挥调度的对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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