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工信部优化调整对讲机管理政策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使用本通知第六条规划的公众对讲机频率的,无需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使用公众对讲机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使用中如遇有害干扰,可以自行在公众对讲机频率范围内调整使用频率,同时视情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十二、本通知第七条规划的水上对讲机频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

  在有水上移动业务使用需求的地区,本通知附件4列出的频率和信道供水上对讲机专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部门的专用对讲机。在没有水上移动业务使用需求的地区,本通知附件4列出的频率可供专用对讲机使用,但不得对相邻地区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划分的信道和使用要求实施许可。

  在船舶、水上设施上设置、使用水上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的,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对讲机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设置、使用水上对讲机岸台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实施许可,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