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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优化调整对讲机管理政策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同邻频对讲机之间、对讲机和其他无线电业务或系统的频率兼容情况,以及使用单位之间地理隔离、使用时段、行业应用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规划,做好许可工作,进一步提高频率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有难以满足相关行业部门频率使用需求的,经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在第四条内统筹调配。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频率协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开展相关协调工作。

  九、各地遇有重大活动和任务需要临时使用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专用对讲机频率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本通知第五条规划的共用对讲机频率,参照公众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无需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但应向共用对讲机使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为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共用对讲机原则上仅限无需干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共享使用,且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使用中如遇有害干扰,可以自行在共用对讲机频率范围内调整使用频率,同时视情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网上快速办理、实行承诺制等措施,简化共用对讲机无线电台执照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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