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优化调整对讲机管理政策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09-18 16:49 “山东无线电”微信公众号
十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作出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同时明确频率使用率要求,具体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对讲机台(站),但应当于48小时内向上述对讲机设置、使用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十五、在边境地区使用150MHz和400MHz频段的对讲机频率和设置、使用对讲机台(站),应当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双(多)边协议,并按照《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开展频率协调。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应当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履行申报、协调和登记等程序。
十六、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对讲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销售上述设备时,应当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十七、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共用对讲机和公众对讲机,应当在机身显著位置并以区别于机身的颜色醒目标识“共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字样。如确因机身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醒目标识的,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在对讲机屏幕上醒目标识“共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字样。
共用对讲机和公众对讲机设备仅可在406.21—407.70MHz和409.75—409.99MHz频段内按规划信道调谐,不得具备使用专用对讲机、水上对讲机、业余电台频段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