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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被严肃查处

2024-10-16 09:32   江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2.徐诗龙,渝水区副区长、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吴桂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凌忠,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喻爱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一级警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周志荣,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

  7.曾菊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原民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由享受技师待遇调整为中级工待遇。

  (十四)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3人)

  1.胡茂庆,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付海泉,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斌华,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十五)渝水区教体局(2人)

  1.卢冬根,渝水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李平,渝水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十六)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宋平,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八级职员。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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