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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 2022年以来审结各类环资案件664件

2025-06-05 09:22   海报新闻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某集团公司主张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系根据水务部门的政策对用水指标及价格进行调整,其主张该项费用具有合同及规章依据,且其主张被告应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金额,具有相应的证据,法院予以采纳。故对于某集团公司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2019年第1至3季度的超计划加价水费56950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集团公司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56950元。该案经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境资源审判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类生活、生产的用水量不断增加,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超计划加价水费,是一种针对超计划用水的特殊收费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计划用水通常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或加价收费,这种加价收费并非普通的水费,而是一种对超计划用水行为的惩罚性措施,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环境。通过本案判决,引导用水人和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改变用水习惯,节约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如超计划用水或浪费水资源,则要缴纳加价水费。该案件的处理,有效维护了供用水秩序和良好的用水法治环境。

  03.某供电公司一批申请支付令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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