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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被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刑11年,四川省高院认定属合同纠纷改判无罪

2024-08-24 07:19   澎湃新闻

  因此,开启讯通公司先使用流量后支付费用是合同约定的,并非骗取中国移动无偿交付。中国移动发现开启讯通公司巨额欠费后立即催收,并没有因樊玥聪等人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终审判决采纳了樊玥聪、许琰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樊玥聪、许琰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中国移动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证据不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可以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终审判决认为,樊玥聪、许琰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确有不符合三类目标客户、伪造立项通知书等欺诈、违规行为,但其违规行为并不会导致中国移动的流量被无偿骗取的后果,只是导致中国移动按双方约定的资费折扣将流量提供给开启讯通公司,而这正是中国移动希望达成的结果,并没有受骗。

  合同双方从未协商过签订资费1折的流量统付协议,樊玥聪、许琰玮在合同成立后数月也没有大量转卖流量,没有证据证明樊玥聪、许琰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樊玥聪、许琰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诈骗中国移动价值6880余万元流量,也不足以认定樊玥聪、许琰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计费漏洞骗取价值4600余万元的流量。

  合同中的“1” 折系樊玥聪等人篡改的证据不足,因为案涉的两联合同系从樊玥聪家中查获,但合同另一方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没有留存合同文本。对合同内容作出明确供述或证言,只有樊玥聪和尹世伟二人,尹世伟供述其填写的折扣是“7”折,樊玥聪供述收到的合同中记载折扣为“1”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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