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11-28 16:03 威海发布
《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宣传教育、先进技术应用、发挥自治组织作用、表彰和奖励等内容。重点明确了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配备人员、物资,建设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森林防火能力。政府、媒体、中小学校等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和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每年三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发挥村(居)自治组织主体作用,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并做好相应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至第十九条,主要针对森林火灾预防做了制度设计并完善有关措施。完善联防联治机制、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制度。明确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联治机制,实行信息共享,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并发现森林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及规定森林防火期。明确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常年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规定本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五月三十一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防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