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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11-28 16:03   威海发布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严格火源管控措施。规定禁止在常年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间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不得破坏、占用森林防火通道及其他森林防火设施。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区内电力、电信线路等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期组织进行安全检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护林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关于森林火灾扑救和灾后处置的有关内容。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森林火情信息。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志愿服务和捐赠。森林消防队伍日常训练时,可以从城市消防设施取水;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森林防火车辆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正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车辆通过村道、村内街巷、机耕路等。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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