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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25-03-31 17:51   济南公积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不能转为组合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转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转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的规定,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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