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假名牌”被判缓刑!即墨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5-04-25 13:50 大众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链接中使用“沙窝”字样,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萝卜的来源并利用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品牌招揽顾客。且某公司在网店链接中使用的文字与案涉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指向的商品是萝卜,与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告某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沙窝”字样,明确地向消费者指明商品的原产地和品质,其需证明该商品来源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萝卜均来源于案涉地理标志证明核定使用的区域。因此,被告某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沙窝”萝卜对外销售,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特定品质等产生误认,误以为该萝卜具有“沙窝”萝卜的特定品质和独特口感,侵害了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某公司的侵权情节、经营范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酌定被告某公司赔偿某农业发展中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