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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即墨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5-04-30 14:11   大众网

  刘某某自2017年8月1日起在某劳务公司处从事自来水管道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2月1日刘某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某劳务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2024年3月11日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以及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劳务公司辩称刘某某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过仲裁时效,要求驳回其全部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责任,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刘某某于2024年3月11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因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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