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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买“雇员忠诚险”后,一名员工骗走14人393万元理财资金!银行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打官司最终获赔328万多元

2026-05-15 08:44   每日经济新闻

  如在2019年的一则民事判决书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的不诚实行为,是指雇员的强盗、抢劫、盗窃、欺诈、侵占等不法行为,该定义意义明确,其特征具有不法性,其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雇员蒋某作为银行支行负责人,其职权行为视同支行行为,不具有不法性,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不属于不诚实行为。同时支行对外担保本应严格审批,分行存在监管失职的重大过失,因此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情形。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的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在产品设计与合同签订环节就应做到清晰、明确。”崔春霞认为,应详尽且开放地定义“不诚实行为”,条款中除了列举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伪造等典型行为外,应明确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等开放性词语,并增加概括性描述,例如“任何旨在为雇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欺诈或不诚信行为”。在其看来,这可以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提供解释空间。

  同时,保险条款应对双方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由被保险人即雇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雇员存在合同约定的不诚实行为,且该行为已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若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则需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条款应清晰界定直接经济损失,可明确为雇员不诚实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减损,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为挽回损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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