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舌尖上的挥霍”
2026-07-15 16:25 中国纪检监察报
某国有企业某部门主任陈某(中共党员),为联络感情,组织本部门两名副主任及三名员工外出聚餐,共计消费5000元。结束后,陈某安排员工付款开票,以“业务拓展费”名义在单位报销,参与者对此均知情。经查,陈某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并安排报销,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名副主任和其他员工因参与宴请,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赔违纪费用。
【条分缕析】
面对违规公款宴请,常有党员干部辩称:“饭不是我安排的,报销也没经我的手,我就是去吃个饭,不需要担责”,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将“组织”和“参加”并列规定,既管“谁组局”,也管“谁入局”。是否承担违纪责任,不在于有没有点菜签单、办理报销,而在于是否实施了违规组局行为,或是明知公款买单仍然参与其中。
一、揭开饭局“马甲”:不看名头怎么叫,只看为什么吃、谁来买单
公款吃喝往往套着五花八门的名目。但不管披着什么“外衣”,是否属于违规公款宴请,关键看以下两点:
一看“为什么吃”。《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旨在划清正常公务与违规吃喝的红线。公款姓公,必须严格限定在履行职责和依规开展的公务活动中使用。无关公务的私人宴请,不论吃的是山珍海味还是粗茶淡饭,只要用公款结账,就踩了纪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