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市场营销经营活动合规指引》
2026-07-22 17:21 大众网
为规范保健市场营销秩序,切实保障老年人等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保健市场营销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围绕相关商品(含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器具、康养类产品等),开展广告宣传、会议营销、线上推广、体验销售等各类经营活动。
第二条 经营者开展营销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经营者须落实亮证亮照经营要求,保证各类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定期开展资质自查,许可证即将到期前,按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或延续手续,杜绝无证经营。
(一)从事药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须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匹配且经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经营范围包含“保健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经营进口保健食品的,还需保证进货渠道合法,留存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产品外包装须印制合规的中文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