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2026-07-30 07:19 工人日报
2021年7月开始,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配送骑手,为A公司承接某商超的商品进行配送。2023年12月31日,因A公司不再承接该配送站工作,改为B公司承接。站点负责人将于某与A公司解绑,与B公司进行绑定。后于某和A公司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于某认为自己是A公司的员工;A公司却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因为双方签有《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以承揽方式承包公司配送业务,且工资由第三方公司通过平台支付。
法院认为,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性审查标准。于某与A公司均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A公司认可于某在该站从事配送业务,于某作为骑手从事的配送业务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于某按照A公司要求注册派单平台。虽然于某的工资是以送单量作为计算依据,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可以控制骑手接单量,还可单独派单。综上,双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王保新提示,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要求劳动者签订承揽或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项下的法定义务。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会被穿透审查。即便披上了承揽协议的外衣,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即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名为外包实为派遣?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之间签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此后,因李某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