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26-08-03 17:02 新华社
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十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布图设计公共服务,促进布图设计运用。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一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五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