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26-08-03 17:02 新华社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三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第三十五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备案。
以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